47人案,律政司應上訴 文:陳凱文

上星期審結的47人案,本欄過去已撰兩文剖析其問題,但是根據有媒體的「傳聞」宣稱,判刑後近一個星期以來,建制派中要求政府上訴的情緒似乎沒有想像中洶湧,特區政府高層對判刑結果則持開放態度,心目中對眾被告亦沒有「目標刑期」,只要法庭的判刑理據「講得通」即可,意味着現時無意要求戴耀廷等人的刑期加碼。

此一所謂「傳聞」孰真孰假,着實無人知曉,但消息若為真確,則有幾個問題:一是政府的組織、紀律乃至保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,令所謂高層研判結果外洩;二是說得律政司是否決定上訴,要視乎所謂建制派的反應一樣,有違律政司檢控工作不受外界干涉的《基本法》第63條;三是凸顯了普通法制度下的量刑似乎極具隨機性,判刑輕重只看所謂的理據是否「講得通」。

本欄過去已一再重申,本案的問題關鍵,不在於個別被告判刑的輕重,而是沒人能看出法官有一套可量化的客觀標準。事實上,既然47人案被告均是以本地法例的串謀罪提告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按犯罪情節量刑的規定並不適用,法官的判刑只須不高於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的最高刑罰即可,即是理論上所有被被告均可判處第22條的最高刑罰:終身監禁。

另一方面,由於本案是以串謀罪提告,意味着所有被告都是共犯關係,而非主犯和從犯關係,罪責照道理亦應相同才對,不應出現首倡者戴耀廷的量刑起點比其他初選候選人高的情況,除非法官能夠明確指出其串謀一旦成功,初選候選人對國家安全帶來的危害,比首倡者或組織者高的情況,又或者能夠證明前者實際上被後者控制,舉辦者有辦法令初選候選人在當選之後,必須在議會內無差別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。

換言之,先不論戴耀廷的量刑起點何解是15年,其他初選候選人作為共犯,量刑起點也應是15年。當然,法官宣稱量刑時,參考了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按犯罪情節量刑的規定,所以將被告們分為「首要分子」和「積極參與者」,但是兩者的量刑起點,卻沒按對方的犯罪情節加重。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,「積極參與者」的法定最低刑期是3年,「首要分子」的法定最低刑期是10年。

換言之,按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的立法原意,「首要分子」的罪責至少是「積極參與者」的3又1/3倍。如此推論,先不考究本案「積極參與者」的量刑起點何以為7年,「首要分子」的量刑起點應是7年的3又1/3倍,起碼是23年1個月,但本案「首要分子」的量刑起點應只有15年,罪責只有「積極參與者」的2.14倍左右,但法官卻沒解釋何以被告在罪責上,又不跟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。

若按受罰比重,「積極參與者」的最高刑罰是10年,本案量刑起點是7年,受罰比重在3到10年間的0.571左右 (7-3/10-3),「首要分子」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,本案量刑起點的15年,其受罰比重亦遠低於0.571,即使退一步而言,以內地無期徒刑若有立功表現,可減為服刑22年為最高刑罰,本案「首要分子」的受罰比重,也是只有0.41左右 (15-10/22-10),即是「首要分子」的罪責比「積極參與者」的意思乎?

至於其他減刑理由的離譜之處,也有違憲嫌疑。例如之前的文章提到:有疑犯作案前做過區議員,乃至疫情期間派發口罩,竟然都可以作為減刑理由,變相告知公眾展示,政客有着普通人所無的特權,犯了法都可以減輕處罰,有錢買口罩派發,刑期又可因此比沒錢這樣做的窮人短,違背「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」的《基本法》第25條規定。

由是觀之,即使撇開本案是以本地法例的串謀罪提告,被告之間理應視為罪責一樣的共犯關係,即使法官參考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量刑,將被告劃分為「首要分子」和「積極參與者」,本案「首要分子」的罪責也是無故地比「積極參與者」低,更不要說其他不符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」的其他減刑理由。是故,當局即使沒所謂的「目標刑期」,律政司應提呈刑期覆核,以維護主犯罪責應比從犯高的立法原意。

文:陳凱文

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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